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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所在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已属违法。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办法:可以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局监察部门申诉,若不能解决,可以向相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再不服,可向相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