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有几点不是太明白,请教一下:
1、“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所说的不满六个月的情况是指少于六个月,还是少于等于六个月呢~!?刚好六个月的怎么处理~!?还有这里所说的月是以月为单位还是以天为单位,有30天算一个月的说法吗~!?
2、“月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按三倍计算”假如企业与员工经过协商,多发经济补偿金,这样可以吗~!?多出来的部分需要另外算税吗~!?
3、假如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所需要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有社平三倍的限制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