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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07-12-20 22:06

从未接受培训,可否按新劳动法免赔违约金?

[size=4]我于2006年7月大学毕业到一间中外合资的企业上班。
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过半年试用期后,公司以适应公司岗位的情况为理由,将我工资减为3100元。
并引导我们(同去的同学)签定两年的合约,并且注上提前离职的需罚款2000元作为违约金。
试用期及其后,并无进行任何的正规培训。
现本人想离职,但未够两年。能否按新劳动法,不赔偿2000元?
被骗的时光和金钱啊..早已损失惨重了...[/size]

覃律师 发表于 2007-12-28 09:17

回复 1# 的帖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偿培训服务期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两方面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但是,请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是于2008年1月1日才会生效。

法律顾问 发表于 2008-4-2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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