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继承权的问题
帮我的一个同学问的,大致情况是这样:房子是文革以前的私房,同学的奶奶结婚后从她娘家继承的,后来房产证上也是她奶奶的名字。她的爷爷去世的早,没有留下遗嘱,同学和她父母一直都住在奶奶那里。同学上中学的时候,她的父亲也去世了,不久她和母亲因为跟她奶奶姑姑这边有冲突,就搬出去了,但是她们的一些东西一直放在那边的房子里没带走。八年过去了,现在原来的私房要拆掉重建,她的姑姑要求她们出一份钱用于重建,不然她们就等于放弃了她们那部分房子的继承权。
同学有三个问题:
1)这个房子是属于她奶奶的私人财产还是她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她和她母亲有没有对这个房子的继承权?
2)她们有没有可能追讨这八年在外面租房的经济赔偿?
2)如果有继承权,她们这次重建不出钱,是不是等于放弃了继承权?
谢谢帮忙解答一下啊!
回复 #1 purple 的帖子
请进一步明确问题中所涉及的是宅基地房还是商品房. 是以前的那种很老的私房,不是商品房。回复 #1 purple 的帖子
根据所提问题,回答如下:1、所提房产若当时是由奶奶娘家指定只给奶奶的话,则权属归奶奶,现奶奶仍生存,不发生继承问题;若不是上述情形,则按婚姻法,婚后所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分。
2、现爷爷与父亲均亡故,你同学可依如此顺序继承:爷爷享有该房产一半权属---->父亲按一定比例继承---->你同学与其母亲继承父亲财产份额。
3、她们八年的租房支出,无法律依据要求他人赔偿。
4、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继承人可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应由其亲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剥夺法定的继承权利。 还有一点不明确,听说新的婚姻法对于夫妻公共财产的定义有修改,不知道她奶奶继承的房子应该算她奶奶个人的财产,还是他奶奶和爷爷的共同财产。
能否具体阐释一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确定的,何种情况下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何种情况属于个人财产。
谢谢啊!
[[i] 本帖最后由 purple 于 2006-3-30 10:07 AM 编辑 [/i]]
回复 #5 purple 的帖子
新婚姻法相对旧婚姻法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有很大的变化,旧法规定相关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即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法对此进行了根本的改变,最大的一点即是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是否达到一年年限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生活所取得财产,若无特殊情况,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包括夫妻的财产约定、指定一方接受的馈、遗赠等。对于问题中所涉房产,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因系婚后取得,所以原则上应认定为奶奶与爷爷的夫妻共同财产。
[[i] 本帖最后由 覃律师 于 2006-3-30 10:38 AM 编辑 [/i]]
回复 #6 覃律师 的帖子
明白了,十分感谢!回复 #7 purple 的帖子
希望能令您满意!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