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律师
一、什么是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根据《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律师资格;二是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
一是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二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二、我国律师主要从事哪些业务?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律师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种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
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执业律师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6、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7、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事人律师代理一般可采取哪几种方式?
当事人授权律师代理一般可采取两种形式,其一是一般代理,其二是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一与特别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理提起诉讼、应诉,提供有关证据,发表代理词,进行一般性辩论等。
2、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如《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法律顾问单位可以要求律师提供哪些服务?
1、解答法律询问。
2、为聘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草拟、审查和修改聘方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参加谈判工作。此项工作主要是在谈判前收集、掌握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政策,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谈判项目的可行性;起草、准备或者审查修订谈判所需的文件、文书,协助聘方制定谈判策略和方案等。在正式谈判阶段,要及时、准确地为聘方提供法律意见等。
5、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6、受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帮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清产核资、评估资产等。
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
六、当事人如何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一)律师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等。当事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不管哪一种情形,都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手续,办理手续后由律师事务统一委派律师,律师个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办理哪些非诉讼事务?
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2、接受委托,代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房地产、海商海事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3、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中非诉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
5、接受委托,担任判决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
6、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7、接受委托,担任劳动教养案件被先行羁押人的代理人;
8、接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9、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10、接受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律师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应该通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订立正式的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应开出正式的律师业务收据。 否则,就是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好贴!顶了!
[[i] 本帖最后由 覃律师 于 2006-5-4 09:58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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