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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359978 发表于 2007-6-3 16:23

老板和员工出去吃饭,至员工受伤,员工应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晚上加班后,老板说要请出去吃宵夜.在停放车的地方,老板的车被一车主撞到了.老板叫其车主停下.就被其车主的其他同伙上来打伤了,员工也由于这样被打到了重伤,老板的伤势轻.员工在住院期间是老板付的医药费,但现在老板不付其员工的医药费了,这样的案件是属于什么样的案件.我应该怎么做?怎么维护其员工的权利?

覃律师 发表于 2007-6-5 01:35

回复 #1 deng359978 的帖子

所询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据以上规定得知,若要认定为工伤,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该员工伤势因对方故意伤害所致,可向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报案,在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该员工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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